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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3〕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2013年度价格鉴证师、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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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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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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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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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鉴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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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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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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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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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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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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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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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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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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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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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
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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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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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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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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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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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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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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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参加考试人员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6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本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