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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苏卫人〔2013〕22号
各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做好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
原则上按省职称领导小组印发的江苏省主任、副主任,社区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03〕2号)执行,并对近年来明确的申报评审条件作如下汇总。
(一)适用范围要求
1、申报评审医、药、护、技和医学工程等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均应受聘在医疗或公共卫生机构从事本专业岗位的工作。
2、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人员,必须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机构),或在乡镇卫生院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不含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设为二级的医疗机构。
3、退休人员申报评审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苏人发〔2004〕24号)执行。
(二)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卫生高级资格申报评审。
2、申报人员应提交现资格首次聘用的年度考核表,以及2012年度考核表。破格申报副高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一份任现职以来优秀等次的年度考核表。
(三)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人员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系列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
2、申报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医学类(不含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学位)证书。申报有护士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应提交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证书。
3、2008年以来,参加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审批、备案公布的高等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在我省校外学习中心(点)学习取得的医学及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学历,可作为申报卫生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我省校外学习中心名单可在“江苏卫生人才网”下载专区栏目下载)。
4、军队院校面向社会招生培养、成人教育、或在境外(含港、澳、台)院校取得的专业学历(学位),应提交教育部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或学历证明。
(四)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1、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进行评审。对于受聘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兼聘管理等岗位的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资格,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可酌情减轻。
2、申报人员对照标准条件要求,填写《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一览表》和《任现职以来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其中护理专业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设病床的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提交本人主治(持)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病案复印件3份(不同年度);不设病床的临床类和非临床类专业申报人员(护理专业除外)提交反映本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专题报告2份,并附专题报告所引用的相关原始资料。高评委专家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病案或专题报告的水平进行评价,必要时对病案或专题报告引用的原始资料来源进行抽审。
4、提交的病案应是标准条件中规定的本专业病种,内科病案应是申报本人主治(诊),手术、麻醉、诊断的病案应是申报本人为第一责任人。
(五)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人员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
(六)论文、著作要求
1、每篇送审论文(申报社区资格除外)应附新闻出版总署网站(http://www.gapp.gov.cn)“新闻出版机构查询”中“期刊/期刊社查询”栏目中的期刊查询结果(查询结果需打印“媒体名录查询详细”)。
2、每篇送审论文应提供论文引用的临床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来源一览表。论文材料来源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论文内容须与本人申报专业相一致。
3、通讯作者或责任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4、对已到乡镇卫生院服务满1年的城市医生申报副高资格,在提交的规定论文篇数内,可提供1篇在市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论文。
5、申报副高资格,如仅提供1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本人须撰写10万字以上。
6、未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使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的不同版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送审论文。
7、申报社区副高资格,应提供市级(含)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在医学类或相关专业期刊(标有“ISSN”和“CN”)增刊上发表的论文,可作为申报社区副高资格的送审论文。
8、申报正高资格所提供的论文,不硬性规定出自核心期刊或中国统计源期刊。
9、从2015年起,申报临床、中医、口腔、护理类专业的,提交的论文必须是临床诊疗、临床护理的专业论文。实验及基础性研究论文一般不作为申报上述专业高级资格的论文依据。明年原则上可在规定篇数内提交一篇实验及基础性研究论文。
(七)职称外语要求
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通〔2007〕76号)精神执行。
(八)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按照原省人事厅苏人发〔2004〕24号文件执行。
(九)破格条件要求
1、不具备规定资历申报正高资格,补充一项破格申报条件:获得多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相应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原则上只能提前1年。
2、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正高资格,补充一项破格申报条件: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中至少有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3、不具备规定资历申报副高资格,补充一项破格申报条件:获得多项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其中至少有1项为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原则上只能提前1年。
4、专科学历申报副高资格,补充一项破格评审条件: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或二等奖第1名(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5、以获奖成果或科研课题作为破格评审条件的,其内容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同时提交项目设计书、立项文件、资金匹配及课题鉴定(结题)等材料。高评委专家对科研课题的专业水平进行评价。
(十)其他要求
1、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专业的,必须提供相应执业资格证书。
2、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比照企事业单位内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调入我省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卫生高级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予以认可。2001年6月12日以后,取得省外颁发的地方卫生中初级资格证书人员需通过国家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从非卫生系列平转到卫生系列的,须具有低一级卫生资格,且卫生资格须聘满3年。卫生资格之间平转,原则上应取得申报专业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具有申报现专业高级资格的低一级资格。相同级别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5、申报社区高级资格的人员可不提供社区岗位培训合格证。
6、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均为2012年12月31日。
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
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资格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一)2013年4月20日开展的全省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成绩,作为申报评审2013年卫生高级资格的要素之一。具体合格标准由本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评时确定。往年卫生高评委会把握的各专业考核合格分数为60分(含全科医学、全科中医专业);另选“非社区”相应专业,申报社区预防保健、社区药学、社区护理、社区医疗技术(技)专业的,合格分数为55分。业绩特别显著、表现特别突出的非破格申报人员,考核成绩可降5分。今年申报人员可参照以上标准酌情申报。
(二)2011年12月24日全省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上的,或申报社区卫生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中医全科60分以上)专业考核成绩为55分以上的,仍可作为2013年申报卫生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未达上述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
(三)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相一致。
(四)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由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提供,个人不需提供成绩单。
(五)免试和先评后考对象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晋升副主任医师资格前到城乡基层服务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意见》(苏卫人〔2006〕12号)精神,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前须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规定服务时间,按照规定提交《江苏省城市医生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对已参加援外、援疆、援藏、扶贫以及支援西部省份的,其工作年限视同已完成基层服务的时间。
(二)对曾在卫生院(所)或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的,可视同已完成基层服务的时间。
(三)目前因公正在国外学习无法到基层服务的、2012年部队转业未能及时到基层服务的、以及博士研究生等,可先评审,评审通过后完成规定服务时间单位方可聘任。
(四)2008年5月12日以来,赴四川地震灾区参加抗震救援或灾后重建工作满3个月的,可视同已完成到基层服务的时间。
(五)按照《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医院服务的补充意见》(苏卫办医〔2012〕58号),符合相关条件,可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人员,须提供由认定部门审核并出具的《江苏省城市医生晋升副高资格前短期或不需到城乡基层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认定表》。
四、卫生管理和医学工程专业申报评审要求
(一)卫生管理专业套用研究系列的资格名称,医学工程专业采用工程系列的资格名称。卫生管理专业参照卫生资格条件申报评审,评审时注重卫生管理的水平、能力和业绩;医学工程专业参照工程系列的资格条件申报评审。
(二)管理类、法律类、卫生类等专业学历(学位)可申报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非国民教育的党校学历不作为申报的学历依据。
(三)晋升卫生管理和医学工程专业高级资格须具有申报资格的低一级资格,并从事卫生管理或医学工程专业工作。
(四)具有卫生高级资格的人员,可从现岗位直接平转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资格。
(五)通过卫生管理组评审获得的卫生类资格,以及通过医学工程类评审获得的主管技师资格,申报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可以视为具有申报现资格的低一级资格。
(六)申报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的,提交论文应为本专业论文。平转人员提交规定篇数论文中,至少应有1篇为本专业论文。
五、申报评审专业
2013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为103个(附后)。申报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申报的专业类别,对未列入的专业,由申报者选择相近专业申报。
(一)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其中,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其执业范围须为全科医学专业。
(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现从事临床医学检验诊断工作、拟由临床医学检验技术资格平转或晋升临床医学检验专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临床医学检验专业(专业序号:37-41)的相应专业资格。2014年起,须提供临床医学检验专业的低一级资格。
(三)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卫生监督机构聘用人员原则上只能申报卫生管理专业。
六、申报程序、时间和材料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申报工作按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提交材料和单位公示、各市审核等程序进行。
1、网上申报时间为2013年5月2日至5月22日。申报人员登录江苏卫生人才网(www.jswsrc.com.cn)“卫生高级资格申报”窗口进行个人网上申报,同时准备相应纸质材料。
2、审核确认时间为2013年5月2日-5月31日。所在单位或县(市、区)卫生局网上审核并确认申报信息。
3、材料公示1周。申报材料中有关学历、毕业专业、任现职时间、每年参加本专业业务时间、业务工作量、论文、相关科研成果、奖励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1周,对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单位要及时核查处理。
4、各市审核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上报纸质评审材料须经省辖市卫生局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通过后方可报送。试点省管县(市)仍按原渠道报送。
(二)材料要求
1、申报人员对照卫生类资格条件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根据“申报人员提交材料注释”(另发)分类提交评审材料。所有表格及复印件均须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均不再通知补充材料。
2、申报人员可在“江苏卫生人才网”下载专区栏目中下载相关文件、表格和资料。
3、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可溯源,省将在各市报送材料前,统一组织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和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凡抽查核实材料不实的,取消申报者当年申报资格;因单位原因弄虚作假的,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
4、请各市卫生局于2013年7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省有关单位于6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逾期不再受理补报。
江苏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1日
抄送:省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
专业名称
|
执业类别
|
|
序号
|
专业名称
|
执业类别
|
1
|
心血管内科(心电诊断)
|
临床
|
53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技)
|
|
|
2
|
呼吸内科
|
临床
|
54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技)
|
|
|
3
|
消化内科
|
临床
|
55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技)
|
|
|
4
|
肾内科
|
临床
|
56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技)
|
|
|
5
|
神经内科(脑电诊断)
|
临床
|
57
|
卫生管理
|
|
|
6
|
内分泌
|
临床
|
58
|
普通内科
|
临床
|
|
7
|
血液病
|
临床
|
59
|
结核病
|
临床
|
|
8
|
传染病
|
临床
|
60
|
老年医学
|
临床
|
|
9
|
风湿病
|
临床
|
61
|
职业病
|
临床
|
|
10
|
普通外科
|
临床
|
62
|
计划生育
|
临床
|
|
11
|
骨外科
|
临床
|
63
|
精神病
|
临床
|
|
12
|
胸心外科
|
临床
|
64
|
全科医学
|
临床
|
|
13
|
神经外科
|
临床
|
65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技)
|
|
|
14
|
泌尿外科
|
临床
|
66
|
中医内科
|
中医
|
|
15
|
烧伤外科
|
临床
|
67
|
中医外科
|
中医
|
|
16
|
整形外科
|
临床
|
68
|
中医妇科
|
中医
|
|
17
|
小儿外科
|
临床
|
69
|
中医儿科
|
中医
|
|
18
|
妇产科
|
临床
|
70
|
中医眼科
|
中医
|
|
19
|
小儿内科
|
临床
|
71
|
中医骨伤科
|
中医
|
|
20
|
口腔内科
|
口腔
|
72
|
针灸科
|
中医
|
|
21
|
口腔颌面外科
|
口腔
|
73
|
中医耳鼻喉科
|
中医
|
|
22
|
口腔修复
|
口腔
|
74
|
中医皮肤科
|
中医
|
|
23
|
口腔正畸
|
口腔
|
75
|
中医肛肠科
|
中医
|
|
24
|
眼科
|
临床
|
76
|
推拿科
|
中医
|
|
25
|
耳鼻喉(头颈外科)
|
临床
|
77
|
中药学
|
|
|
26
|
皮肤与性病
|
临床
|
78
|
职业卫生
|
公卫
|
|
27
|
肿瘤内科
|
临床
|
79
|
环境卫生
|
公卫
|
|
28
|
肿瘤外科
|
临床
|
80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公卫
|
|
29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临床
|
81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公卫
|
|
30
|
急诊医学
|
临床
|
82
|
放射卫生
|
公卫
|
|
31
|
麻醉学
|
临床
|
83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
32
|
病理学
|
临床
|
84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公卫
|
|
33
|
放射医学(医学影像)
|
临床
|
85
|
寄生虫病控制
|
公卫
|
|
34
|
核医学
|
临床
|
86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公卫
|
|
35
|
超声医学
|
临床
|
87
|
卫生毒理
|
公卫
|
|
36
|
康复医学
|
临床
|
88
|
妇女保健
|
公卫
|
|
37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
临床
|
89
|
儿童保健
|
公卫
|
|
38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临床
|
90
|
微生物检验技术(技)
|
|
|
3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临床
|
91
|
理化检验技术(技)
|
|
|
4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临床
|
92
|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技)
|
|
|
4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临床
|
93
|
口腔医学技术(技)
|
|
|
42
|
临床营养
|
临床
|
94
|
医学工程(副高)
|
|
|
43
|
医院药学
|
|
95
|
输血技术(技)
|
|
|
44
|
护理学
|
护士
|
96
|
中医(全科)
|
中医
|
|
45
|
内科护理(正高)
|
护士
|
97
|
介入治疗
|
临床
|
|
46
|
外科护理(正高)
|
护士
|
98
|
重症医学
|
临床
|
|
47
|
妇产科护理(正高)
|
护士
|
99
|
危重症护理(正高)
|
护士
|
|
48
|
儿科护理(正高)
|
护士
|
100
|
社区预防保健
|
公卫
|
|
49
|
病理学技术(技)
|
|
101
|
社区药学
|
|
|
50
|
放射医学(医学影像)技术(技)
|
|
102
|
社区护理
|
护士
|
|
51
|
核医学技术(技)
|
|
103
|
社区医疗技术(技)
|
|
|
52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技)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