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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临床药学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 副主任药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药理学、药剂学、生物药剂学、药代动力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药事管理学、医学统计学、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病理生理学、微生物学、免疫学、中毒与解救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熟悉临床用药的基本特点。对临床药学专业的某个方面有所研究。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与医、护、患沟通的能力和较好的文字水平。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临床药学工作
(1)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2)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熟练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药理与适应症、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能参与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积极参与并建议临床科室有效、合理用药。
b.具有协助上级药师进行科室业务技术管理的能力,参与组织临床用药的业务指导。
(3)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参与制定组织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作出准确分析,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对治疗药物监测结果作出科学报告,并依此提出个体化给药方案。
b.每年为临床服务时间不少于本专业工作时间的2/3;每年参与临床治疗工作,为医、患提供合理用药咨询,指导医、患合理用药,进行药物干预等工作记录,不少于400例次。
c.开展新技术、新业务不少于1项,并取得良好效果。
2.带教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药师及临床医师开展与临床药学相关的用药新进展、新知识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5次;能完成医院安排的相关教学任务;有带教下级药师不少于2名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能根据本专业工作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完成课题设计,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具有参与本专业涉及的相关领域课题研究的能力;能承担与本专业相关的理论或技术研究任务;担任主管药师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
第十三条 主任药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在全面掌握药理学、药剂学、生物药剂学、药代动力学、药物分析、药物化学、药事管理学、药物经济学、医学统计学、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病理生理学、微生物学、免疫学、中毒与解救的理论知识基础上,对临床药学专业的某个方面有深入研究。熟悉常见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掌握临床用药的基本特点。
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掌握所从事专业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新进展;熟悉本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医、护、患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病案阅读及文字总结能力。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跟踪世界先进水平;对临床药学专业的某个方面有深入研究和专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工作实践和研究中。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临床药学工作
(1)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副主任药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
(2)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全面掌握临床所用药品的特点,有较高水平的重大类别疾病用药评价推荐项目不少于1项;能独立制定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能有效地建议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对新药有较高的评价能力。
b.主持开展符合本领域发展方向的新技术、新业务或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不少于1项,取得明显成绩,并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c.具有协助科室领导全面负责本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下级药师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
(3)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
a.组织下级药师制定药物治疗方案;指导下级药师开展治疗药物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察等合理用药工作。
b.每年临床服务时间不少于本专业工作时间的1/2;带领下级药师参与会诊、推进临床科室合理用药,每年为医、患提供合理用药咨询,进行药物干预等工作记录,不少于300例次。
2、带教
有较强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药师及临床医师开展与临床用药相关的用药新进展、新知识专题讲座或授课不少于10次;有带教主管药师或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不少于1名的经历。
3、科研
担任副主任药师期间,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需要提出研究课题或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写出课题设计或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撰写总结报告或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凡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具备申报条件和相应专业学科的标准条件。本标准条件所要求的工作经历与能力均为担任主管药师或副主任药师期间进行和完成的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六条是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相关理论知识及学识水平,可通过考试或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查;从事专业工作能力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考核及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查。
第十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