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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全省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20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各医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推进我省医疗资源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患者就医费用,经研究,决定在省人民医院等全省117家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及部分医学检验所实施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认医疗保健机构范围和项目范围
(一)互认机构。
全省三级和按三级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部分医学检验所(名单见附件)。
(二)互认项目。
互认项目包括医学检验与医学影像检查两大类:
第一类:临床检验类项目:主要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出具临床检验报告时必须注明检测方法学和参考值。具体为:
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乳酸脱氢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酰转肽酶、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钙测定、磷测定、镁测定、铁测定。
2.临床免疫:甲状腺功能测定、肿瘤标志物(AFP、CEA定量测定)、前列腺特异性抗原(PSA)、乙肝二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除外)。
3.临床微生物:细菌分型。
4.临床血液、体液及各类涂片细胞学检查。互认检查结果需做到操作规范,涂片质量符合要求,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1.普通放射线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片质达到甲级。
2.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PET、SPECT、CT、MRI、DSA等,其中涉及的影像资料应做到检查过程规范、拍摄部位正确完整、影片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
3.部分超声检查项目(不含胎儿超声检查),包括:颈动脉彩超检查;心脏瓣膜疾病、部分先天性心脏病(如大房缺、大室缺、法乐四联征、动脉导管未闭等)的彩超检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学技术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对医学检验、影像检查互认项目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互认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方案,做好与三级医院互认工作的衔接;有条件的可探索地市间的互认方案。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一方面要落实好对外单位相应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另一方面要保证本单位的检验、检查质量,避免患者在本单位门急诊和住院不同阶段、不同部门发生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对互认节约的就医费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对本单位开展互认工作的相关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开展互认工作为抓手,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简化就医环节,推动医疗保健机构的资源整合、技术交流和技术支持,提高检验、检查的整体质量与水平。
三、坚持互认原则,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按照我厅《关于开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粤卫办〔2010〕73号)提出的互认工作原则开展互认工作,尊重疾病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专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抽查与普查工作,减少误差。
四、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推进我省互认工作
全省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自2013年3月1日开始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要加强对所辖医疗保健机构互认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和督查,对开展互认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价,总结经验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郭洁吾,联系电话:020-83710265。
附件:广东省实施医学检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及部分医学检验所名单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