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贵州 | 黑龙江 | 辽宁 | 吉林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南 | 湖北 | 广东 | 海南 | 四川 | 云南 | 内蒙古 | 广西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西藏 | 新疆 | 全国 |
穗人考中心函〔2013〕136号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试管理机构,市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55号),2014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定于2014年3月29日举行。为做好我市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14年3月29日上午9:00–11:00.
二、适用范围
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暂按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见附件1.
三、语种和专业类别
职称外语考试设6个语种: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每个语种分为A级、B级、C级3个级别。其中英语每个级别分设英语综合、英语理工、英语卫生3个专业,其他语种不分设专业。考生可阅读附件1后选择报考级别。
四、考试方式
(一)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各专业类别、级别的试卷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涂作答。考生在应考时应认真阅读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准确地按试卷规定的“试卷代码”填(涂)在答题卡相对应的位置上,考生如未填写和填涂试卷(科目)代码或试卷(科目)代码填写(填涂)有误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二)本次考试全省统一实行“裸考”,考试用具由考点统
一提供,考生只需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及一本正式出版的通用外语词典(不得携带电子词典以及专门为职称外语考试编写的词典),禁止携带手表、手机、笔、橡皮擦、削笔刀等物品进入考室、考座。
(三)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五、报名时间和办法
2014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凡在广州市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均须登陆广州考试信息网(http://www.gzexam.com.cn )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完成报名手续。
(一)网上报名交费时间
1.网上报名资料填报时间为:2013年11月4日上午9时起至2013年11月30日下午17时截止。
2.网上支付缴交报名考务费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5日17:00.自2013年12月5日17时起,将关闭报名网关,不再办理补报手续。在上述时间区间内,进入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开通的2014年度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网上报名系统将24小时不间断接受考生网上报名交费。
(二)报名办法
任何地方(国内外)打开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寻找到广州考试信息网(http://www.gzexam.com.cn)或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hrssgz.gov.cn)→点击进入“网上报名”→ 考生注册(或登录)→ 在[我的系统]中选择[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系统],如无,请点击[申请应用系统] → 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个人简历] → 点击[考试报名]→ 选择考试类别 → 确认“网上报名协议” → 阅读须知 →选择考试地点(考区)→选择报考级别、语种 → [打印照相凭条] → 到指定照相馆照相(见附件2,相片由照相馆直接上传到报名系统中,考生可于照相24小时后上网查询本人相片) → [网上支付考务费]→完成报名手续。
请在缴费前认真核对本人资料、报考级别、语种等信息,考务费列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一经缴交,不再办理退费。
(三)准考证打印
考生在考前五个工作日内(即2014年3月24日9:00–3月28日17:00)自行从网上下载并用A4纸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者,后果自负。考试当天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即“两证”赴考,缺一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处理,并通告应试人员所在单位。
2.凡是处在违纪违规处理期的人员(在专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被禁考的本省和外省人员)不得报考。无论何时,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资格。
(二)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将对试卷进行雷同检测,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2号令处理,请考生诚信参加考试。
(三)根据《关于2005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53号)文件精神,对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考生发放成绩通知书。
(四)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237号)规定,考试考务费每人60元。考务费的缴交由考生在网上通过银联系统进行网上缴费。
(五)相片采集注意事项
1. 考生网上填写个人资料后,打印照相凭条到指定照相馆(见附件2)照相,并由该照相馆在24小时内直接将相片上传到报名系统中,或考生自行携带符合规格的相片(见附件3)电子版、报名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楼)核对后上传相片。
2. 在报名流程中,必须填写完整的个人资料和成功上传相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3. 已在报名系统指定照相点成功上传相片的考生,本次考试可使用原有相片,无须重新采集。
(六)2014年职称外语考试用书
1. 2014年度职称外语考试用书及辅导用书内容均有修订,启用了新版防伪标识。考试用书网上增值服务内容包括2013年职称外语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等,只有正版书读者才能凭防伪码在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上查看。辅导用书新增《全国职称英语等级考试词汇重点突破》一种。
2.有关职称外语考试用书征订事宜,请有需要的考生自行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查询购买。
附件:
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2. 指定照相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表
3. 相片规格及要求
4.2014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用书目录
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2013年11月4日
(联系电话:83543605,邮箱地址:gzexam@163.com)
附件1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
粤人发〔2007〕120号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的职称外语政策,经研究并报人事部备案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1、出国留学或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须出具国家留学人员服务机构或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2、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且个人承担的工作量不少于20万字符的(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测试)。
3、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申报时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鉴定证明供审核,后者随申报材料上报)。
4、获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现从事非外语专业工作的(要求同上)。
5、取得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BFT级考试笔试成绩合格证书的,其中,通过BFT(A)级可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I)级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具备博士学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硕士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二)取得下列业绩、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
4、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
5、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排名前3名)。
6、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3名),或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名)的。
7、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三)取得下列业绩、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地级以上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的(以获奖证书、证明材料为准,下同)。
2、获得地级以上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的。
3、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不含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
(四)从事下列专业技术工作且取得相应业绩成果的专业技
术人员
1、卫生系列中从事中医、中药、民族医药工作的。
2、出版系列中从事古籍编纂研究、古汉语、古典文学、
古代史、地方史志的编辑整理工作的。
3、从事艺术、工艺美术、广播电视播音、图书资料、群
众文化、文物博物、档案工作的。
(五)在下列地区、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在乡镇及以下基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2、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类、农业
类(不含农业科研)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级市及以下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地质勘探、水产、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的(申报高级资格的在野外时间不少于8年、申报中级资格的不少于4年;每年在野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六)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
1、1960年(含)以前出生的。
2、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
的。
(七)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申报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2、转换系列评审,申报评审与转换岗位前同档次专业技术资格的。
3、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现申报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仍需参加该级别外语考试的。
二、下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可放宽到40分以上
(一)1961-1965年(含)出生,且从事非高教、科研岗位工作的。
(二)1960年之后出生,且申报评审高校艺术和体育专业教师资格的。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报考职称外语考试的等级要求
(一)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A级考试。
(二)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副高级(不分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B级考试。
(三)在县及县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其他系列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参加C级考试。
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有效期及合格标准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成绩单),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取得A级合格证书,可申报所有级别专业技术资格,长期有效。
(二)符合本文第二项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放宽条件,取得40分以上的,在申报评审对应级别或以下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
(三)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线,概以人事部公布的全
国通用标准为准。
五、国家和省的政策没有外语要求的中小学教师等系列或专业,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另定外语要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职称外语政策,一律不得制定相关政策,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一律无效。
本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既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按
本文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
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行业分布更为广泛,整体素质不断增强,外语能力也得到明显提高,但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水平仍是一项长期任务。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在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职称外语考试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在科技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国际交流日益频繁,我国与世界的联系更加密切,外语越来越成为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改革完善外语测试办法,改进测试方式,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一)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具备较高外语水平,并经一定程序确认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或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经审核确认,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
2、在乡镇以下基层单位(经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放宽至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3、在地市以下单位,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4、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2、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3、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三、分级确定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
根据当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命题和考试情况,人事部确定各语种、级别、类别的全国通用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结合全国通用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确定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和有效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并认真做好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工作。
人 事 部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2
指定照相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一览表
指定相馆如有增减,将直接在广州考试信息网公布。
附件3
相片规格及要求
一、规格
482像素(宽)×689像素(高),分辨率350dpi;
相片尺寸:35mm×50mm.
二、颜色模式
24位RGB真彩色。
三、压缩方式
采用JPEG压缩技术,压缩品质因子50(一般相片的文件容量在20k~30k字节之间),符合ISO DIS 10918-1要求。
四、一般性要求
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五、头像大小及位置
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脸部宽279像素±19像素,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11像素~33像素,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323像素,当头顶发迹距相片上边沿距离与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保证眼睛所在位置距相片下边沿的距离不小于323像素,特殊情况下可部分切除耸立过高的头发。
六、背景、边框
白色背景,无边框。
附件4
2014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用书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