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山西 | 贵州 | 黑龙江 | 辽宁 | 吉林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南 | 湖北 | 广东 | 海南 | 四川 | 云南 | 内蒙古 | 广西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青海 | 西藏 | 新疆 | 全国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8〕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101号)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13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含2013年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三)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社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 考试安排及作答要求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2013年6月15日
|
14:00-16:00
|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2013年6月16日
|
9:00-11:00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
14:00-16:00
|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
|
14:00-16:30
|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
审核单位
|
审核点名称
|
审核点地址
|
联系电话
|
东城区人才培训考试中心
|
北京市民政教育管理学院
|
东城区东四西大街36号院
|
58163838
58163839 |
西城区人事考试中心
|
西城区人事考试中心
|
西城区德外塔院胡同8号
|
59657898
|
丰台区人事考试中心
|
丰台区职业技术学校
|
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一号
|
63808414
|
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
|
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
|
朝阳区惠新东街5号
|
64918613
64941628 |
5、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务必于2013年3月20日之前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网上缴纳报考费用。确认报考费用缴纳成功后,方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三)凡已成功办理报名和缴费手续的报考人员,须于2013年6月11日至14日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报考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二)成绩查询及证书发放事宜请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
(三)考试大纲由中国社会出版社印制发行(地址: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420室,邮政编码:100032,联系电话:66060275)。报考人员可在资格审核期间到上述资格审核点现场购买考试大纲。
(四)考试咨询电话:63959161、63959162、63959163。